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校验周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校验申请。
(二)《定点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及附表一至五》一式二份;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医疗执业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置与执业规模和执业范围相符的、必备的大型医疗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在编(或聘用)人员名册、工资单以及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原始凭据及复印件。
(七)在编(或聘用)医疗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注册(及变更注册)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八)医疗机构内部经济管理制度和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核算制度的有关文件。
(九)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校验申请除提出申请理由外,还须报告以下内容:
(一)本校验周期的执业情况。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执业技术人员数、床位数、科室及专业设置等);执业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执业人员的聘用、注册变更及考核情况;医疗广告发布情况(附广告批文和音像资料);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运营(含财、税、审计报告)情况;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记录;执业批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本校验周期的新农合定点服务情况。院内新农合办公室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一年来(或上次校验以来的每年度)新农合住院病人数、住院总费用、次均费用、药品费用(其中、基本药物费用、《新农合药品目录》外的药费)、检查费用、住院实际补偿比例、住院病种结构、大型检查阳性率、平均住院日、年床位周转次数、病床使用率;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门诊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新农合病人投诉情况等。
附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