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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安徽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的通知
时间:2015-08-01 17:26:09  来源:  作者:  浏览:

 


关于规范使用《安徽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的通知

太卫妇〔2015〕95号


     

各医疗保健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质量,获得准确、完整的孕产妇保健信息,按照国家及省市孕产妇系统保健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现将规范使用《安徽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以下简称保健手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健手册》的领取和发放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到县妇幼保健所统一领取《保健手册》;县直综合医院和民营医院不再为孕产妇发放《保健手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自行印制发放《保健手册》,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相关费用。个别医疗机构自行印制的《保健手册》立即停止使用。

二、《保健手册》的运转和管理

1.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将《保健手册》及“孕产妇知情书”发放到辖区内每一对新婚及准备怀孕的夫妇手中,并督促其在怀孕后3个月内携带《保健手册》及时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中心)接受第一次产前检查服务。

2.本县范围内孕产妇的免费早孕建册以及产后访视服务,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县妇幼保健所承担;孕中、晚期保健服务由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再为孕产妇提供建册服务。如手册丢失需到原建册单位及时补办。

3.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县妇幼保健所要及时为首次就诊的本辖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发放“孕产妇保健免费服务券”和“一卡通”。建册后,要将《保健手册》交给孕产妇,并告知妥善保管,在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产检和住院分娩等)时必须携带。原则上整个孕期在本县范围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5次免费产检服务,(早孕1次、中孕2次、晚孕2次),高危孕妇适当增加产检次数。也可根据个人意愿携带《保健手册》和“一卡通”到全县各级各类医疗保键机构进行产前检查。

4.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医生在给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要索取《保健手册》和“一卡通”。要将《保健手册》和“一卡通”同步使用,确保孕产妇保健服务信息及时、完整录入妇幼保健系统,达到资源共享,便于服务。

5.未建立《保健手册》的孕妇,到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医疗机构产检时,产检医生要将检查信息记录在《孕产妇产前检查表》(附件)上,并在《孕产妇产前检查表》“初诊”打钩,连同化验单交给孕妇,动员其及时到居住或辖区地卫生院建册。

6.对已建《保健手册》,产检时未带手册的孕妇,不再重复发放《保健手册》,产检医生要将产检信息及时录入妇幼保健系统,同时登记在《孕产妇产前检查表》上,并在表的“复诊”栏打钩,交给孕妇带回,连同化验单粘贴在《保健手册》上,嘱其下次产检时带上《保健手册》和“一卡通”。

7.各助产机构在孕产妇住院分娩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其索要《保健手册》。分娩后接生者将分娩信息及时录入“太和县妇幼保健系统”和《保健手册》中“分娩记录”上,填写“免费产后访视联系单”、“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各表均加盖接产单位产科印章),交给产妇。嘱其家属在住院期间或出院后3天内,将《保健手册》交当地卫生院,办理产后访视等相关手续。产妇所在地卫生院将《保健手册》收回,并及时为其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同时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上和“产后访视联系单”上加盖“产后访视章”,交其家属到接产医院领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和《出生医学证明》。

8.产妇所在地卫生院在接到分娩后的《保健手册》后,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产妇和新生儿提供出院3-7天家庭访视、28天满月访视(在卫生院)和产后42天(在卫生院)健康检查服务。

9.各乡镇卫生院对外出的孕产妇要跟踪随访,嘱其按时做好产检并保管好在外地产检的记录,在孕产妇回乡分娩或入户访视时,将其《保健手册》或产检记录收回,并将其在外地的产检信息输入妇幼保健系统。

1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人员负责进行信息收集统计,并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

11.建册单位及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等文件精神,为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各医疗单位应成立妇幼保健工作督导小组,对本单位的《保健手册》的使用,信息录报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保健手册》在全县范围内代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门诊病历使用,孕妇在各医疗机构产检时如无特殊原因,不需另外购买门诊病历,有关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按要求及时如实填写相关的服务内容,对所要求的必检项目进行检查;将各种辅助检查报告单粘贴在规定位置;筛出高危孕妇,要在其《保健手册》封面上加盖红色“高危”三角章,并按要求实行分类、分级专案管理。

 

三、责任追究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保健手册》的使用与管理,加强孕产期保健基础设施建设,注重业务人员技术水平的提升,做到责任明确、科学严谨、规范服务。对违反本通知要求,不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不及时填写《保健手册》和不录入“太和县妇幼保健系统”,造成孕产期保健管理信息丢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任人吊销《母婴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情节严重的单位将取消母婴保健技术许可,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发《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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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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