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呼吸综合征(简称为MERS)是2012年9月在沙特阿拉伯发现的,由一种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发热呼吸道疾病。该病的潜伏期为2-14天,主要临床表现为发热、畏寒/寒战、干咳、气短、头痛和肌痛。其他症状包括咽痛、鼻塞、恶心、呕吐、头晕、咯痰、腹泻和腹痛。重症患者往往开始表现为发热伴上呼吸道症状,但是在一周内快速进展为重症肺炎,伴有呼吸衰竭、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凝血功能障碍和血小板减少。根据WHO公布的病例信息,28.6%的病例无临床症状或仅表现为轻微的呼吸道症状,无发热、腹泻和肺炎。目前,部分国家出现聚集性疫情和医务人员感染。根据已知的病毒学、临床和流行病学资料,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已具备有限的人传人能力,但无证据表明该病毒具有持续人传人的能力。
为了更好得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工作,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4年版)》和《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4年版)》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以往的防控经验,对该病的发现、报告和处置流程建议如下:
一、发现
(一)口岸发现
在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建立和完善急性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特别是与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鉴于韩国MERS防控的经验和教训,建议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如发现来自中东地区(包括沙特阿拉伯、卡塔尔、约旦、也门、阿曼、阿联酋、科威特、伊拉克等)和韩国旅行的公众中的发热者或其他可疑症状者,要立即将其隔离在机场的隔离室,同时电话联系当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当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电话后,要立即指派120紧急救援中心派负压救护车将其转送到当地的传染病医院或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收治医院医务人员采集其标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或气管抽取物、痰或肺组织,以及血液等),由口岸所在的市级疾控中心,在确保生物安全的情况下,送省疾控中心检测。
(二)医疗机构发现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应提高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了解本人或其密切接触的类似病人近期有无赴沙特、卡塔尔等中东国家和韩国等其他近期有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国家的旅行史,或可疑动物(如单峰骆驼)/类似病例的接触史。发现符合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定义的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县区疾控中心。
2、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加强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SARI)和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医务人员在诊治SARI和不明原因肺炎患者时要仔细询问上述流行病学史;对于缺乏流行病学史,在14天内发生的病因不明的SARI/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病例,以及医务人员中发生(尤其是在重症监护室)的SARI/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均应当考虑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病毒实验室检测。
3、发现上述可疑病例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采集其标本,由所在县疾控中心,在确保生物安全的情况下,送省疾控中心检测。
(三)密切接触者观察中发现
如接到国家或其他省市的追踪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协查函,由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医学观察期内,一旦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临床症状时,应当立即对其进行诊断、报告、隔离及治疗。如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诊断,则按原来的医学观察期开展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满,如果未出现临床症状,可解除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其接触的疑似病例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诊断,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随后解除医学观察。
对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进行登记并开展健康随访,告知本人一旦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要立即通知当地开展健康随访的卫生计生部门。
所在地县区疾控中心应当采集密切接触者的呼吸道标本和双份血清标本。第一份血清标本应当尽可能在末次暴露后7天内采集,第二份血清标本间隔3-4周后采集。所采集的呼吸道标本和双份血清标本在确保生物安全的情况下,送省疾控中心检测。
二、报告
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无症状感染者”选择“隐性感染者”类别);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三、处置
(一)病例管理及救治。
承担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救治的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
对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实行隔离治疗。对于疑似病例,在尚未明确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感染前,也应当实施隔离医学观察和治疗,并做好院内感染防护,直至病人发热、咳嗽等临床症状体征消失,或排除感染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
(二)流行病学调查。
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确诊病例后,应当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进行调查。
(三)标本采集与检测。标本采集与检测参照中国疾控中心制订的检测技术指南进行。
(四)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见第一部分(三)。
(五)加强卫生人员个人防护。
对参与病例转运、密切接触者观察以及病例救治的医护人员实施有效防护措施(标准预防+飞沫传播预防+接触传播预防)。病例管理和感染防护具体要求参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4年版)》和《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4年版)》要求
(六)加强实验室检测及生物安全。
省疾控中心要做好实验室诊断方法建立和试剂、技术储备,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开展各项实验室检测工作。应当尽可能采集病例的下呼吸道标本,以提高检出率。
(七)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
各地积极开展舆情监测,通过各种媒体和适宜方式,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要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大型工矿企业等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