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卫办〔2015〕135号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近期检查中发现,我县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使用混乱,违反了上级有关政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健康发展造成了较大隐患。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安徽省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4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改〔2014〕3号)精神,确保基层医改深入推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规定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必须通过安徽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用药有计划地由其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统一采购。每月7日和22日由乡镇卫生院上报采购计划,每月采购药品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采购计划经县卫生局审核后统一网上提交采购订单,严禁擅自网外采购药品,否则新农合基金不予报补,不享受国家药品零差价补助。
2、各单位必须优先配备使用安徽省1118种基本用药药品、国家基本药物中标药品,严格按下表中规定的比例采购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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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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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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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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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基本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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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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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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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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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家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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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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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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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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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类型一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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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一体化管理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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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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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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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更换厂家、规格的药品必须每月报县卫生局备案,否则不予审核批准,特殊情况和急救药品不能及时配送时,可执行应急采购预案,但事前必须经过县卫生局批准。
3、乡镇中心卫生院配备使用药品品规原则上不少于450个,一般卫生院配备使用药品品规原则上不少于350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使用药品品规原则上不少于200个。
二、药品配送、入库管理
1、各乡镇卫生院要切实加强药品网上采购监督管理,落实专人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药品采购人员和药库管理人员不能是同一人(药品采购和药库管理人员名单于8月20日前报县卫生局备案)。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乡镇卫生院HIS系统调拨,不得擅自网外采购,所需药款由乡镇卫生院从县新农合报补支付的资金中抵扣,不得直接向卫生院和药品供应商支付药款。
2、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药品验收、储存、发放环节管理,建立药品入库台帐,严格执行验收、索证等制度。药品配送公司在送药时,应将发票号上传到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否则不予验收入库。每个季度末,乡镇卫生院要对库存药品数量及金额进行盘点核对,打出盘点表,报县卫生局和新农合备案管理,严禁弄虚作假,虚假反映药品采购、入库、销售信息,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乡镇卫生院的药品库存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的用量(急救药品除外)。县卫生局每季度公示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量前10位的药品,对采购使用销售前10位药品的单位,及时进行合理用药情况评估,对情况异常的分析原因、约谈通报、限期整改。
三、药品合理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采购、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杜绝大处方,对活血化淤和抗生素药品要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安徽省卫计委53种疾病不输液的规定,村卫生室输液率要控制在25%以内,否则新农合不予报销。
四、药款的结算支付管理
各乡镇卫生院应在药品送到后及时完成验收入库和网上确认,并根据验收入库情况将供货发票进行药款结算,对当月入库的药品,根据医院HIS系统打印的《入库明细》和药品配送公司提供的发票、《发货清单》(随清单附药品网采系统发票号查询打印结果)应认真进行核查“三对照”,根据核查对照结果及时填写《太和县乡镇卫生院药品报销填报单》由院长、分管院长或药库管理人员审核确认后,方可到县卫生局药品审核管理办公室审核发票(附财政支付申请书),由药品审核管理办公室将核对后的应报药品发票移交县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按月办理报销手续。不能及时支付的药款,根据药品发票、入库单、配送清单、发票号查询单等有关凭证纳入卫生院当月“应付账款”管理。
五、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药品的规范管理是基层医改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基层医改的成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并按上级要求,加强药品采购、入库、使用的规范化管理。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药品管理出现的问题,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和《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皖卫药〔2011〕2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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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