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选拔一批扎根农村、医德高尚、医术精良、群众称赞的“乡镇名医”,县卫生局决定近日在全县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医疗技术人员中,开展第一届“乡镇名医”选拔活动。
此届“乡镇名医”,必须是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20年的在职执业医师,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在临床一线医师岗位,业务骨干,年门诊诊疗人次、负责主治的住院病人数或手术例数、相关工作量位于本乡镇卫生院同类业务人员的前3位,在日常工作中能坚持查房制度、指导带教下级医师开展临床业务。其临床实践经验要较丰富,处理常见病多发病水平高,坚持合理诊疗,服务态度好,廉洁行医,拒收红包与回扣,病人满意度高,在当地有较高知名度。近3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有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行为者,在医德医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者,在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纠纷中承担主要责任者,不得参加评选。
评选工作采取个人自主申报,所在乡镇卫生院根据选拔条件审核并决定是否推荐,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组织人员对推荐人选的资格及推荐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和评比,并对拟确定人选在县卫生局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结合公示反映情况,审核确定当选人员。
被当选“乡镇名医”的人选,由县卫生局授予“太和县第一届乡镇名医”称号,每人每年给予3千元的津补贴奖励;年终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按全院职工全年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享受优先评先评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待遇。
“乡镇名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动态管理,每3年评选一次,可以连任。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称号和待遇;发生到龄退休或调离乡镇卫生院、自动离职等脱岗情况,不再享受“乡镇名医”称号及相关待遇;若有违反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要求或违法犯罪行为,取消称号及相应待遇,收回已发放的津补贴奖励,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县卫生局 人事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