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
工作政策问答
1、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如何申请?
符合条件的村医应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照片(用于申请表)和能证明本人从事村医的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原始材料(交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承诺书。
2、个人申报时间截止后,再有人申报是否受理?
如确有特殊情况又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应予以受理。
3、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的依据?
县级及其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档案局等单位保存的村医从医资质证书的发放文件,村医原始花名册或登记表,村医个体行医许可证、村卫生室执业许可证及其登记表格,组织开展培训、考试考核的原始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保存的实施培训等花名册、村医缴费收据或登记表等资料;乡镇卫生院等单位保存的村医花名册或登记表、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发放(领取)名册;村卫生室保存的处方、门诊日志等医疗文书以及提供或接受预防保健服务的原始凭证等资料;村医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核实能证明其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村卫生室的执业许可证,村医的从医资质证书、聘用证书(合同)、培训证书(含在岗培训的学历证书)、获奖荣誉证书、医疗卫生服务的记录等资料。
4、村医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如何处理?
村医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应入档留存。对不能入档的,认定机构办公室应予以复印或拍照保存,但认定机构办公室应在复印件或拍照上注明复印或拍摄于某某人手中保存的物证,并签字(经办人)、加盖审验章,长期保存于卷宗内。
5、物证齐全的是否还要证人证词?
物证能证明其身份和工作年限,经公示无异议的,不需要证人证词。
6、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怎么处理?
由各级认定机构调查组调查取证,并结合证人证词形成认定结论,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认定。
7、调查取证工作谁来组织进行?
确需调查取证的,由各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组织人员(不少于二人)进行。
8、对人证如何进行调查取证?
如需对人证进行调查取证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人证线索,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人证应从与申请人不存在亲属或姻亲关系,但熟悉村卫生室及其村医情况的人员中选择。调查取证工作,首先人证必须在承诺书上签名,承诺诚信,如提供虚假证明,将接受相应处罚;其次填写证人证词;最后作调查笔录。
9、单位证明材料需要单位盖章吗?
单位证明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该件系我单位档案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是否应放到卷宗内?
是,应放入村医到龄退出的身份和年限认定卷宗内,长期保存。
11、证词、调查笔录有更改现象,是否可以认定?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更改,个别地方如确需更改的,应由当事人、调查人在更改处签字或按手印确认。
12、原村医亲属(含姻亲关系人员)或不知情者出具的证明是否有效?
无效。
13、村医因某种原因户籍迁移到外省的是否享受到龄退出补助?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村医必须是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的才可享受。如户籍迁入省已出台村医养老补助政策,我省县级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应认定证明材料。
14、原在外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村卫生室从医,后因某种原因户籍迁移到我省的是否享受我省政策?
如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由原工作的村卫生室所在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符合我省县级认定机构规定的认定材料,交其现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报批。
15、省内村医的户籍地与工作地不一致的,认定由谁进行?
村医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村医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应将乡镇(街道)认定机构上报的申请资料转交村医工作所在地的县级认定机构,村医工作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机构接到县级认定机构转来的申请资料按程序进行初审核实,并上报县级认定机构审核;审核后,再将审核的结论和有关资料转交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照程序进行核定、报批等。
16、村医资质证书有哪些?
因2003年8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前,各地发放村医资质证书情况不同,不同时期村医的资质证书主要有:
1985年年底以前,县级卫生部门发放的“赤脚医生”证。2003年8月5日前,省或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乡村医生证、乡村(中)医师证、中医出师证等;县级卫生部门发放的乡村医士证、乡村医师证、卫生员证等。
1996年以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护士执业证,1999年以后县级卫生部门发放的医师执业证,2004年以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乡村医生执业证等。
17、文件资料、花名册等物证材料中的名字同音异字或与身份证名字同音异字,如何认定?
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相应认定机构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才可认定。
18、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材料中工作时间显示“某年至某年在某地工作"或“某年至今在某地工作”,是否应予确认这段时间为连续工作?
可以直接确认为连续工作。
19、组织上保存的村医花名册、登记表等资料,显示的起始时间不同,怎么认定?
以最早记载的工作时间为准。
20、组织上保存的花名册等资料中有进入原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村卫生室的时间,无退离岗时间,如何确定其工作年限?
乡镇(街道)认定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公示后无异议可认定。
21、组织上保存的花名册等资料中如显示“十九岁开始",没有标注年月,如何认定起始时间?
可以按出生年月推算年度。
22、在村医岗位上参加进修、培训的人员,工作年限如何确定?
在村医岗位上参加进修、培训的人员,回来后又继续从事村医工作的应计算为工作年限。
23、我省户籍的村医在外省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的工作年限是否予以认定?
不予认定。
24、超出退出年龄的工作年限是否纳入退出补助认定范围?
不再纳入。
25、在村卫生室内不具备从医资质的人员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不享受。
26、村医退离岗后,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否能享受到龄退出补助?
可以享受。并且村医到龄退出补助将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进行代发。
27、未达到退出年龄的退离岗村医,离开村医岗位后,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在民营、私营企业打工,享受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不享受。
28、未达到退出年龄的退离岗村医,离开村医岗位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情况,由个人缴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不享受。
29、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同时认定吗?
《实施意见》规定:“原则上各地2015年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认定工作,并逐人建立档案;对少数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当地规定时限内补报,补助发放起始时间及标准不变。”各地对申报和受理工作要一次性布置与安排,认定工作可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达到60周岁人员进行认定,第二阶段对未达60周岁的人员进行认定。如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认定后又找到新的证据的,可以进行再次认定和补发退出补助。
30、印章如何使用?
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初审核实过程中凡须加盖公章处,均用“某某县某某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材料审验章”,上报县村医退出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材料须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公章。县级审核认定刻专用章:“某某市某某县村医退出补助专项工作审核专用章”。
31、是否收取认定费用?
不收。
32、发生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如何处理?
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将追究领导人责任;申请人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请人的退出补助资格,还将追究申请人责任,如已领取退出补助的应追缴其退出补助;人证作伪证的,如属村医,也要取消其退出补助资格,如属公职人员,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方面的连带责任。
33.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村医,在申领前死亡的,补助如何发放?
由该死亡村医的遗产继承人按照认定及申领程序申请,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该村医符合领取补助月份至死亡当月期间的补助资金一次性支付给遗产继承人,不再由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构进行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