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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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48-365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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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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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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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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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基本情况表;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4.工商行政部门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5.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6.场地使用证明;
7.场所内布局图、消毒间布局图;
8.经营场所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新风量等检测报告;
9.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及登记;
10.内部卫生管理的网络、组织、制度等;
11.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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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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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或营业执照;
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⑷ 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经营场所有效证明材料;
⑸ 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标注面积);
⑹ 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⑺ 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卫生监督机构培训的专兼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合格证明。
⑻ 卫生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报告;
⑼ 新建、扩建、改建的,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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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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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材料齐全、有效后当即受理→审核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卫生审查、监测及卫生学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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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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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www.48-365365.com卫生监督所 8662650、8666365
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8656007
投拆:www.48-365365.com 8624552、869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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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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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地址:太和县行政服务大厅(太和县三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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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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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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