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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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48-365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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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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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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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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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3、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4、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5、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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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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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3.工商行政部门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4.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5.水井、水箱、水池、泵房、消毒设备等的布局图及工艺流程图;
6.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及登记;
7.内部卫生管理的网络、组织、制度等;
8.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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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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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现场踏勘→签署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窗口发送批文(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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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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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www.48-365365.com卫生监督所8662650、8666365
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8656007
投拆:www.48-365365.com8624552、869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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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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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地址:太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太和县三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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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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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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