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孙长青口腔门诊部”设置许可的公告
(第七号)
“孙长青口腔门诊部”系原县卫生局2015年7月24日批准设置许可的个体医疗单位,未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有社会人士反映该门诊部在申报设置时提供虚假材料,现经我委核查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孙长青口腔门诊部”设置许可,收回《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业活动。
特此公告。
太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