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太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
实施办法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分配机制,是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的体制机制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1〕34号)、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农秘〔2011〕2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总体要求和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建立和完善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效考核办法,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确保农村居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绩效考核,是指县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考核。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自行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质原则。坚持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维护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有效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制定科学绩效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坚持实事求是,考核过程民主公开,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及政府财政补助政策,促进乡镇医疗卫生院的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综合考核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因素,将日常性监督检查、定期抽查和群众参与评价相结合,将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五)坚持奖优罚劣原则。将绩效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和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的奖惩以及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做到奖优罚劣。
三、考核内容
根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承担的工作职能确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满意度评价,其中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规范用药和医疗费用控制等(具体考核内容和指标见附件)。
四、考核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在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县卫生局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小组,吸收县直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所和卫生监督所等涉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加。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二)制订实施办法。县卫生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考核以千分制进行量化,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分值分别为850~1000分、750~849分、750分以下,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
(三)考核方法与周期。通过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机构负责人述职、内部员工和群众访谈等多种方法进行考核,县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县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每年进行两次考核。
(四)公示与复核。考核结果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县卫生局组织复核一次,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五)结果上报与反馈。考核小组于每年初将考核结果汇总,报县政府、市卫生局,并及时反馈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五、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相关财政补助挂钩,作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表彰奖励及其负责人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合格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照规定全额拨付绩效工资和相关财政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实际综合得分占合格等次(即750分)的比例相应扣减绩效工资和相关财政补助,全县通报批评,并与该单位评优评先及主要负责人考核任用挂钩。对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前三名的乡镇卫生院分别给予以奖代补工作经费5万元、3万元、2万元,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精神,各乡镇卫生院用于内部考核分配的绩效工资总量不的低于县人社局核定在编在岗职工绩效工资总量,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之比按4:6设定。各卫生院院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高于在编在岗职工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5倍,从事副院长管理岗位的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高于在编在岗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倍。院长、副院长岗位从事临床业务的,也可按临床岗位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
乡镇卫生院经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奖励院长2万元;达到合格等次的,奖励院长1.5万元;奖励资金由各乡镇卫生院结余资金支付50%,卫生局以奖代补支付50%。
县卫生局结合绩效考核的结果,定期对人才队伍、设备设施、财政补助等影响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正常运行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问题,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附件:太和县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标(2014年)